问:铁路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由什么部门审批?
答: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问: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有何要求? 答:根据保护铁路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于文物本身和其周围的历史残迹,必须严格保护,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破坏。 问: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哪几类? 答: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5类。 一类地带是指非建设地带。该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建筑物。 二类地带是指可保留平房地带。该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 三类地带是指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该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四类地带是指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该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是指特殊控制地带。该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问:甄别、收藏具有潜在文物价值的拟退役、淘汰的铁路机车车辆、设备设施、工具用具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铁路文物收藏单位在工作中着眼点不仅要放在那些可以定为铁路文物的物品身上,而且还要瞄准那些具有一定社会教育意义和潜在收藏价值的准铁路文物。对拟退役、淘汰的铁路机车车辆、设备设施、工具用具,应根据它们在铁路运输发展进程中的历史意义和见证作用,要有选择地予以保留并由相关博物馆收藏展示。 问:铁路文物保护及文物收藏单位如何按合理、适度、可持续原则对外开放? 答:铁路文物保护单位在对外开放和铁路文物收藏单位在对文物利用时,要采取适当方式,禁止无节制利用。要做到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并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制订铁路文物利用方案时,应当明确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和保障措施。在确保铁路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向铁路职工及公众开放,用以传播铁路特色文化、铁路科技知识,展示中国铁路发展历史和建设成就,进行爱国爱路教育,使其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国铁路文化建设、凝聚全路干部职工的力量、传承铁路历史文明、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问:铁路文物可以转让、抵押吗? 答:根据《铁路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铁路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博物馆、展室或铁路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不可移动铁路文物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问:铁路文物变更使用或管理单位时为何要签订变更协议? 答:依据《铁路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铁路文物在变更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时,申报理由要充分,要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职权和监管责任。在改变其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后,铁路文物使用用途不得改变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物建筑,确保铁路文物本体及消防安全,这样才有利于铁路文物的管理与保护。 问: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按哪些规定进行处理? 答:严格依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做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的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